組織章程 - 元培生物醫學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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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系學會』簡稱醫工系學會。

    第二條	 本會設於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在:

                           1.協助推展系務、聯繫師生情感與溝通、增進會員友誼、建立優良系風。

                           2.提升本系之學術風氣。

                           3.促進醫學工程研究之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系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二條	 凡本會之成員均有表決本會事項、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以及繳交系會費,遵守本章程、參與系大會之義務。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一條	 會員享有本會各項選舉、罷免、被選舉之權利。
    第二條	 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三條	 會員享有使用本會器材之活動經費補助之權利。
    第四條	 會員有依規定繳納系會之義務,若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得剝奪其會員之權利。
    第五條	 會員有遵行本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第六條	 會員有維護本會所屬財產之義務。


第四章 行政組織

    第一條	 本會設友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下設執行秘書、財務、文書、企劃、美宣、公關、攝影、活動、機動、
    器材等十組,每組各設組長一名。
    第二條	 各組組長由系系會會長任命之,各組組員由組長提名經會長同意任命之。
    第三條	 組織之各組名稱,會長視情況需要提議,由班代表會議同意彈性調整之。
    第四條	 會長得實際需要設顧問若干名,但上屆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為當然之顧問,
    負有經驗之傳承及被會長諮詢之義務。

第五章 執掌

第一條 會長之執掌

     1.	對外代表醫工系全體學生,對內執掌各項會務工作。
     2.	組織系會行政幹部。
     3.	參與校內相關會議、各項學生會議、與校外學生活動相關之會議。
     4.	各項費用之運用,支配與審核。
     5.	本會最高決策者,統籌規劃年度重點計畫及各組工作之協調。


第二條 副會長之執掌

     1.	協助會長執行各項工作。
     2.	會長不克行使職務時,得依規定代理之。
     3.	負責輔助系學會組織之協調。


第三條 執行秘書之執掌

     1.	協助會長、副會長執行與推動各項工作。
     2.	視會務狀況需要,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各項工作協調會。
     3.	協助解決各組在完成工作上之疑難雜症。


第四條 財務之執掌

     1.	帳目管理、各項活動經費之提報與核銷、受理系學會活動補助申請。
     2.	系費管理、各組零用金之領用與繳回、各項款項之支出。
     3.	編列各項活動之預算。
     4.	管理系會帳戶,保管系章。


第五條 文書之執掌

     1.	設組長一人。
     2.	組長得視業務狀況需要增設副組長,以利系務工作之進行,惟須提報系學會審核通過後開始生效。
     3.	各項文書彙編建檔工作。
     4.	會議記錄及各項通知傳單之籌畫與發行。
     5.	各類專案書狀之製作(聘書、獎狀)。
     6.	各年級通訊錄的統籌製作。


第六條 企劃之執掌

     1.	設組長一人。
     2.	組長得視業務狀況需要增設副組長,以利系務工作之進行,惟須提報系學會審核通過後開始生效。
     3.	各項活動之企劃書審核。
     4.	各項活動企劃書與成果報告書建檔保存。


第七條 美宣之執掌

     1.	設組長一人。
     2.	組長得視業務狀況需要增設副組長,以利系務工作之進行,惟須提報系學會審核通過後開始生效。
     3.	配合活動組各項大型活動之舉辦,製作宣傳海報、邀請卡、感謝卡。
     4.	配合其他各組業務需要,提供設計構思或美工承製。
     5.	系服的設計。
     6.	購買材料一定要記得先通知財務以及開收據,收據上須註明單項。


第八條 公關之執掌

     1.	設組長一人。
     2.	組長得視業務狀況需要增設副組長,以利系務工作之進行,惟須提報系學會審核通過後開始生效。
     3.	對外與各大專院校之交流聯繫。
     4.	積極開發專屬系會之特約商店及贊助廠商,開拓本會之財源。


第九條 攝影之執掌

     1.	設組長一人。
     2.	組長得視業務狀況需要增設副組長,以利系務工作之進行,惟須提報系學會審核通過後開始生效。
     3.	各活動照片、影片分類建檔。
     4.	各大小活動之攝影工作。


第十條 活動之執掌

     1.	設組長一人。
     2.	組長得視業務狀況需要增設副組長,以利系務工作之進行,惟須提報系學會審核通過後開始生效。
     3.	系上與校內各項活動之企劃與執行。
     4.	校外各項活動之企劃與執行。
     5.	幹部訓練之承辦。


第十一條 機動之執掌

     1.	設組長一人。
     2.	組長得視業務狀況需要增設副組長,以利系務工作之進行,惟須提報系學會審核通過後開始生效。
     3.	負責活動中所需事務。
     4.	配合活動之人員調動。


第十二條 器材之執掌

     1.	設組長一人。
     2.	組長得視業務狀況需要增設副組長,以利系務工作之進行,惟須提報系學會審核通過後開始生效。
     3.	各項活動所須的器材之租借、運送、保管、維修、歸還。
     4.	會場之器材的佈置與定位。
     5.	收齊清點、場地復原。

第六章 監察組織

    第一條	 監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由系監事所組成。
    第二條	 系監事不得由系學會幹部兼任之。
    第三條	 監事委員會由各班班代擔任之。

第七章 會議

    第一條	 本系之系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議機構,由系學會會長召開之。
    第二條	 本會於初期、期末需各召開一次系大會,以討論本會之事務。
    第三條	 初期系大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禮拜內召開之,以公布本學期之活動事項、系學會預算及會務之討論。
    第四條	 期末系大會: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召開之,已檢討本學期之活動成果及公布本學期系學會之帳目概
    況及下學期之活動預算。
    第五條	 一般行政活動會議:由系會長決定所選人選,由文書發函通知。
    第六條	 開會幹部務必參加,開會必須簽到,不克出席者,務必提前告知,或找人代理。

第八章 選舉暨罷免

    第一條	 會長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條	 會員代表會於每年三月底前成立選舉事務委員會,完成會長改選事務。
    第三條	 學會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得為會長選舉候選人。

             1.	為本系二年級之學員。
             2.	前一學期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3.	前一學期操性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4.	最近一年未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5.	如未符合以上三項,得以會員四分之一人數連署。
             6.	其他依選舉事務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會長候選人名單須向主任報備,經選舉事務委員會公告後始成為會長後選人參與選舉。
    第五條	 會長之罷免案須於新學期上任一個月後方得提出。
    第六條	 罷免會長之提案須由會員六分之一以上連署,並附罷免理由,於三週內由會員代表會成立罷免事務委員會
    召開臨時會員大 會,完成罷免事務。
    第七條	 會長罷免案須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票數同意後罷免始成立之,表決應由會員
    本人親自出席,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
    第八條	 受提案罷免之會長得在臨時大會上提出答辯。
    第九條	 

             1. 罷免案通過後,由副會長接掌一切會務至新任會選出為止。
             2.系代主席於會長罷免案通過後,兩星期內成立選舉委員會並完成新任會長選舉。


第九章 學會經費來源

    第一條

        1.	系費收入。
        2.	本系師生之捐款。
        3.	外界人士之贊助。
        4.	校方之補助。
        5.	其他收入。

    第二條	 學費經費之運用須於每各月公告一次,並於每此大活動後公佈其細目,並由會員代表會主席召開會議審核。
    第三條	 會長於每期末提出下學期之預算案,經會員代表會審查通過後始得依預算案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四條	 系費補助辨法

        申請流程: 
             各班每學期可以與系會支領活動補助費,但需全班1/3以上人員參加,於活動日前二週提出活動企畫書,
              填妥『請款單』由系學主任簽名後,向系總務領取所請金額。(各班每次活動補助金額為1000元,一學期
              以一到二次為限)
             若各班本學期之活動補助費未加以利用,則以棄權論,不得央求挪至下一學期,亦不得央求將餘額取回。
              所辨之活動需屬全班性才予以承認。 
             參與系上活動,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星期內,連同活動收據或證明,向系總務核對申請金額,並退回餘額。

     補助條件(系上活動):

       (1)補助車資以不超過火車(莒光)票價為原則。補助車程為來回之票額,必須於活動結束後一星期內持票根支領
           金額,未持票根者恕不補助。 
       (2)每位參與人必須全程參與才予以補助車票與其它所提及之補助。

    第五條	  系學會安全預備金辨法: 
          為保障系員所繳系費不被過份使用,使系費經營運作發生困難而有損系員之權益,該年系學會應於交接後新學期初
          撥出系學會總金額之30%的經費做為安全預備金,非不得已時不得動用。安全預備金的使用時機及條件則由系會長
          召開班代表會議決議之。

第十章 系費收取

    第一條
	
        1.	系費收費標準為新台幣4800元整,惟當屆系學會有權調整系費收費標準,其調整幅度及程 序依「元培醫事
                科技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系學會組織章程」規定之。
        2.	大一新生入學須繳交全額系費。
        3.	大二轉學轉系生須繳交新生四分之三分系費。
        4.	大三轉學轉系生須繳交新生二分之一系費。
        5.	大四轉學轉系生須繳交新生四分之一系費。


第十一章 系費退費

    第一條	 凡系學會會員於學期中遇轉學、轉系、退學者,會員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退費切結書、
                 註冊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系學會財務組,經審核資料無誤後,即可提請退還系會費。
    第二條	 凡辦理休學者,不退系費;復學亦不再收取系費。
    第三條        本會會員,若依情況辦理延畢,不另外收取系費。  
    第四條	 本系之系費收取辦法及標準,由系學會擬訂。
    第五條	 退費辦法:
	
        第一條	 經學會討論辦法,大一升大二者,退費金額為扣除一年級之金額,大二升大三者,退費金額為扣除大一、
        二之金額,大三升大四者,退費金額為扣除大一、二、三之金額。
        第二條	 如有退費在得知轉學、轉系、退學消息後一個月至系學會辦憑退費切結書領取。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條	 凡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內政部頒定之『議事規範』行之。
    第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同意後,報請生物醫學工程系主任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